省外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须知

更新时间:2021-07-21 10:39 来源:医保办 如有政策变动,请以医保最新政策通告为准 

一、省外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省外参保人”)需在我院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应事先在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 省外参保人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在办理入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时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可享受广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包括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标准等)。

四、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参保人对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与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五、对于遇到暂时无法直接结算等问题时,我院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处理,请省外参保人耐心等候我院通知,并配合我院积极向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相关问题。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六、在备案过程中和结算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协助解决的,请及时咨询医院相关工作人员(主管医生、收费处工作人员、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