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4-03-08 17:59 来源: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如有政策变动,请以医保最新政策通告为准 

  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    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